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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20〕12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莱珀丽LEBOLElavenderEssentialOil薰衣草精油共进数量3盒;没收莱珀丽LEBOLEGeraniumEssentialOil天竺葵精油共进数量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三、罚款18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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