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品创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方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593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12民初4177号 |
案号 | (2018)鲁0112执32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济南强丰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截至2017年4月21日的期内正常利息39694.76元、逾期利息489440元,合计2829134.76元; 二、限被告济南强丰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分别以借款本金230万元、期内正常利息39694.7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月利率8‰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申请人有权就被告济南品创贸易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东外环路2138号综合楼05号房五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7711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济房他证历城字第075150号)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济南品创贸易有限公司、于广宏、彭方志、段亦军、于冬、段锶洋、尹楠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济南强丰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品创贸易有限公司、于广宏、彭方志、段亦军、于冬、段锶洋、尹楠共同负担294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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