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8169****29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7164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2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红宇、陈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74621.13元;二、被告李红宇、陈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29553.06元、罚息5056.47元(截止2019年6月20日,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其本金474621.13元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蓝德温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92元,保全费30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红宇、陈茁、沈阳蓝德温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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