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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69****29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57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梦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79693.83元; 二、被告田梦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79693.83元的利息13605.42元,罚息124.47元(以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朱峰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如被告田梦迪、朱峰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田梦迪、朱峰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隆源街17号1-10室,建筑面积为114.04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 596元,保全费2 560元,由被告田梦迪、朱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朱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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