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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69****29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72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 571 160.86元;二、被告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为432 575.21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金辉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抵押的新民市兴隆堡镇本街中兴路10号(建筑面积2 608.85平方米)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沈房他证新民字第N1701415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仇馨平、金惠善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302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辉、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仇馨平、金惠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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