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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坚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54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810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3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6-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炫胜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5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炫胜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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