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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869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6060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款2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日起,以2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原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负担3172元,其余诉讼费1928元及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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