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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869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2358号
    案号 (2017)冀1102执2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17-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艺舒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飞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韩俊荣、陈长君、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程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艺舒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韩俊荣、陈长君、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程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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