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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FCQF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128民初2876号
    案号 (2019)赣1128执1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朱元水与被告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二、被告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元水人民币593540元;三、驳回原告朱元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5元,由原告朱元水负担3125元,由被告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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