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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966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2670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0万元及截止 2018年 4 月 9 日的利息 198630元、罚息647.15元;另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 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罚息。 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 付律师费4000。元。 被告高国强对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的 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 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向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 公司追偿。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南京高鹏 强 莹 梅 曹剑桥员 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86-25 号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债权数额本金1200 万元、利息、罚息、律师费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 合计 148910 元,由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由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随上述还款一并 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被告高国强、南京高鹏 投资有限公司对此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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