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860****0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4民初3400号 |
案号 | (2019)苏0104执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6-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39722.26元及违约金(该款违约金以8139722.2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9000元。 三、被告南京高鹏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图牛商城有限公司、南京印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印家云打印有限公司、高国强、邹华对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南京高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25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为320118109012GB00027F00010002),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在登记债权数额8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71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71元,由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高鹏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图牛商城有限公司、南京印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印家云打印有限公司、高国强、邹华负担(八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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