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农罚决字〔2020〕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确实难以识别出该农药是劣质农药,为初次违法,同时当事人对案件查处配合积极,且该农药经营货值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经营该批农药;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叁元伍角(¥203.5);三、并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柒佰零叁元五角(¥5703.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