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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市监处〔202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情节较轻,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你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整改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2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7
    决定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柳育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