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农(肥料)罚决字〔2018〕第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4 |
决定机关 | 景宁县农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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