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农业局(种子)罚决字〔2018〕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七)信息代码”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7月9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计2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30 |
决定机关 | 景宁县农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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