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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农业局(肥料)罚决字〔2018〕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7月9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并处罚款计人民币3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30
    决定机关 景宁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