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农(肥料)罚〔2017〕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肥料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违法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一案,经景宁县农业局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于2017年4月10日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复合肥料(商标为洋丰,总养份≥48%,登记证号鄂农肥(7009)准字0089号,生产日期/批号2016/05/29)3吨,共60袋,每袋50千克,并在公司经营部销售,该肥料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肥料,属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肥料,该行为属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肥料。当事人行为违反当事人行为违反《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案发时当事人库存32袋,现已销售28袋,销售价75元/袋,违法所得2100元。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违法主体;进货记录、涉案肥料检查报告、实物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本局于2017年10月20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并处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0 |
决定机关 | 县农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