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农业局(农药)罚决字〔2017〕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本局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清楚该产品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其他陈述申辩。依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2元整;三、并处罚没款人民币688元整。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370元(壹仟叁佰柒拾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1 |
决定机关 | 景宁县农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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