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农业局(肥料)罚决字〔2017〕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10月17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清楚该产品是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其他陈述申辩。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1 |
决定机关 | 景宁县农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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