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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立池模具(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池玉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79****47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1民初6341号
    案号 (2018)辽0211执2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立池模具(大连)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4,984,705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623,046.88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立池模具(大连)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对被告大连正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包括(1)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015001285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2-3号1-2层,建筑面积4,385.92平方米;(2)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015001286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2-2号1-2层,建筑面积4,385.92平方米;(3)产权证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015001287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2-1号1-4层,建筑面积2,939.81平方米;(4)产权编号大开国用(2015)字第0006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664平方米, 四、被告池玉锦、被告黄清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9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75,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立池模具(大连)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正凯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池玉锦、被告黄清花承担。上述被告立池模具(大连)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正凯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池玉锦、被告黄清花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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