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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卫传罚[202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等案虞卫传罚[2020]30号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1.绍兴上虞第三医院洁净手术室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2.绍兴上虞第三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按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的违法行为。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行政处罚合并原则,决定给予你医院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0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2
    决定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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