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卫传罚[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上虞第三医院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虞卫传罚[2020]5号2019年11月11日,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本机关及受委托监测单位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绍兴上虞第三医院开展监督检查,2019年12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送的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杭安康【2019】检字第2019110237、杭安康【2019】检字第2019110238),显示生物安全柜工作窗口气流平均风速为0.35m/s,不符合《∥级生物安全柜》(YY0569-2011)5.4.8中的相关要求。经进一步查实:绍兴上虞第三医院使用的生物安全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中相关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03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8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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