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卫传罚[2019]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虞卫传罚[2019]29号2019年8月1日,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1.未按《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在灭菌物品包装上标注完整消毒灭菌信息。2.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10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1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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