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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雯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233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民初2732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8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富日树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借款本金7500000,利息782887.33元(截止2017年6月22日之前的所有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7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周林林、王雯德在其各自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郭杰英在于王雯德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30元,由新乡市富日树脂有限公司、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周林林、王雯德、郭杰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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