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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博增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895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476号
    案号 (2016)赣01执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7-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博增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借款人民币425万元及利息355428.94元(截至2014年11月17日止)。(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叶君兴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叶君兴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博增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084元,由被告上海博增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叶君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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