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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市监案处字〔2017〕第2702017112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30
    决定机关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陈妙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