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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春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756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初字第580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5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到2015年1月1日,被告谭春艳、孙光智尚欠原告本金100万元,利息45940元,共计1045940元,被告谭春艳、孙光智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本金1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按年息20%计算);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本金2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按年息20%计算);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本金3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按年息20%计算);于2016年1月3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本金4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按年息20%计算); 二、被告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三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放弃被告2015年1月1日前尚未支付的利息45940元; 四、如三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谭春艳、孙光智、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除支付原告截止到2015年1月1日前尚欠的借款利息45940元外,三被告就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一次性付清,并且就尚欠的全部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自违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80元,由被告谭春艳、孙光智、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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