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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2MA****WF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02民初2186号
    案号 (2019)皖1202执1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租金585816元。 三、驳回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9元,由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9元,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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