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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109****5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2529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启新塑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061.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9061.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合计1809元,由被告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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