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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平利县盛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三.罚款:5400元(伍仟肆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6
    决定机关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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