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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唐环罚字﹝2021﹞01-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气
    行政处罚内容 265m2烧结机机头废气流速参比测定值4.28m/s,CEMS输出值5.40m/s,相对误差26%,未达到规范要求的±12%;265m2烧结机机头废气氮氧化物参比测定值4mg/m3,CEMS输出值28mg/m3,相对误差24mg/m3,未达到规范要求的±12%;132烧结机机头废气氮氧化物参比测定值71mg/m3,CEMS输出值38mg/m3,相对误差-48mg/m3,未达到规范要求的±3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