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唐环罚字﹝2021﹞01-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气 |
行政处罚内容 | 265m2烧结机机头废气流速参比测定值4.28m/s,CEMS输出值5.40m/s,相对误差26%,未达到规范要求的±12%;265m2烧结机机头废气氮氧化物参比测定值4mg/m3,CEMS输出值28mg/m3,相对误差24mg/m3,未达到规范要求的±12%;132烧结机机头废气氮氧化物参比测定值71mg/m3,CEMS输出值38mg/m3,相对误差-48mg/m3,未达到规范要求的±3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2 |
决定机关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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