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府环罚〔2019〕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利用罐车将部分生活污水倾倒至排矸场道路旁空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利用罐车将部分生活污水倾倒至排矸场道路旁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03 |
决定机关 |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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