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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府环罚〔2019〕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利用罐车将部分生活污水倾倒至排矸场道路旁空地。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利用罐车将部分生活污水倾倒至排矸场道路旁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