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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保车罚字﹝20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第114条第1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共计罚款壹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