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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7****86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1200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恢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永兴泰服装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0097.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60097.51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以1660097.51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惠州永兴泰服装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永兴泰服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59元,由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846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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