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自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4464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4313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13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就租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11路74号的创科园工业园区C栋2、3、4层厂房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限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11路74号的创科园工业园区C栋2、3、4层厂房返还给原告东莞市创科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科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每月40880元的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11路74号的创科园工业园区C栋2、3、4层厂房返还给原告东莞市创科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止); 四、限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科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及4月的管理费共计4000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创科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6元(原告已预交2706元),由原告东莞市创科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14元,由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2元。原告东莞市创科园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多交的1290元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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