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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自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464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8142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12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恒宇海棉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计至2016年7月20日以1067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恒宇海棉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7元、保全费10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华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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