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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衍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78****06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323民初1867号
    案号 (2018)粤1323执2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5月18日,被告吴挺强、吴结玲欠原告本金1300万元,月息为2%,从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共欠原告利息936万元,本息合计2236万元。 二、还款方式:1.签订本协议后10日内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2.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3.2018年9月30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4.2018年12月31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5.2019年3月31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236万元。上述还款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均汇入原告法定代表人方明辉的银行账户(户名:方明辉,账号62284811344114325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东支行),原告收到还款后,应当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三、上述第二项的还款方式,如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存在任何一期不能按约定偿还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吴挺强、吴结玲一次性支付全部借款本息,且有权从2018年5月18日起按实欠本金的2%计算月利息,计至支付完毕之日。 四、被告佛山市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江隆实业有限公司、吴要容、谭德华同意为被告吴挺强、吴结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63220元(原告预交81610元),减半收取为81610元,由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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