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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洞综法处字[2020]第604-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5-1109:40:00,温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在北岙街道中兴路151号人行道,破坏树木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洞头区局机动中队2020-0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洞头区局机动中队2020-05-2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1
    决定机关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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