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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文翔精密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180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17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4600916】。一、被告曾黔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695021.73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1日,利息12126.62元、罚息4663.64元、复利6848.98元,后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按利息利率再加收50%对未付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计收罚息和复利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娟、曾建华、东莞市文翔精密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曾黔生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娟、曾建华、东莞市文翔精密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曾黔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6.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626.61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3.28元,被告曾黔生、刘娟、曾建华、东莞市文翔精密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负担1562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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