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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文翔精密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黔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180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367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4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市文翔精密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恩波退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为350元,由被告东莞市文翔精密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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