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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56****50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5民初264号
    案号 (2020)苏0305执7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玉莲、齐大海、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杨梅借款本金500万元,该款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50万,上述款项共计500万元。 二、如被告黄玉莲、齐大海、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杨梅放弃要求被告黄玉莲、齐大海、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已实际支付69万元,该69万元不包含在第一项500万元本金之中)。 三、如被告黄玉莲、齐大海、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杨梅有权扣除已付部分,就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法院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原放弃的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的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9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杨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640元,减半收取34320元,由被告黄玉莲、齐大海、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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