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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后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69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腾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5月22日,所欠利息、罚息、复利为2234195.93元,此后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被告于2016年8月2日之后有还款,该款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徐州腾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朱永红、曹召顺对被告徐州腾发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070元,由被告徐州腾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朱永红、曹召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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