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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后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69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05民初3540号
    案号 (2017)苏0305执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8-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旺头支行支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从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年利率10.8%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黄后永、齐大海、黄玉莲、赵珍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840元,由被告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黄后永、齐大海、黄玉莲、赵珍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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