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26950-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2民初1424号 |
| 案号 | (2016)苏0312执29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211390.72元(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 被告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实现债权费用59000元; 3、 被告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齐大海、黄玉莲对上 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65元,减半收取43682.5元,由徐州市三成铸业有限公司、徐州武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齐大海、黄玉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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