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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金凤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55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03民初314号
    案号 (2018)苏0903执1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广宏、韦红珍归还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承担约定综合费(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费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被告盐城金凤凰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广宏、韦红珍所欠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被告王广宏、韦红珍、盐城金凤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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