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金凤凰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55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03民初358号 |
案号 | (2016)苏0903执18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广宏、韦红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长华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盐城市楼王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盐城金凤凰玻璃有限公司、李华信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王广宏、韦红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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