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太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384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岳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2021执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日期 | 2016-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太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开借款本金3700000元; 二、限被告张太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开借款本金37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 三、由被告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太忠前述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被告张太忠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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