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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太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384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岳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川2021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日期 2016-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太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开借款本金3700000元; 二、限被告张太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开借款本金37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 三、由被告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太忠前述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被告张太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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