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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粟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499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8号
    案号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31
    发布日期 2015-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三人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余额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4.1667%。计算应利息,按月利率14.1667%。上浮50%计算违约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重庆市北部新区渝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债务。 二、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綦江县文龙街道通惠新城面积32814.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7房地证2011字第788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第三人粟坤、张青对第三人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三人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于2015年3月20曰前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万元。 五、案件受理费296800元,减半收取148400元,由第三人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负担(此款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第三人重庆市万通工业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于2015年3月20曰前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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