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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57****00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2702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恢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306927.95元(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7月15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合计1130692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许国清、潘新娅、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国清、潘新娅、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42元,由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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