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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消)行罚决字〔2020〕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苍南县中梁悦置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建兴东路交叉口由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温州中梁滨湖锦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苍南县中梁悦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苍南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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